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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填埋
污染控制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2年8月21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适用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2]4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关于“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的规定,适用于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设施。
  二、该标准实施前建设并运行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设施的选址要求,可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为依据进行处理。
  三、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所有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污染控制,均应按GB18598-2001的相关规定执行。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并责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代处置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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