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单个项目规模虽然较小,也属于通过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因此,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强化项目管理。要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凡经过审批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其他设计文件,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进行变动的,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规模小的工程,也要参照这些制度进行管理,以便从源头上控制住不合要求的队伍和材料设备进入工程实施过程。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当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集中采购。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省级计划、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建成后,在有关地市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对照档案卡对受益户进行销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直到合格为止,并对工程和当事人通报批评。
四、努力增加投入,管好用好投资
解决农村饮水困难工程建设要继续坚持以地方和受益群众为主,中央适当扶持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安排在西部和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主要靠地方和群众自筹解决。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建设的需要,采取政府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引资、群众筹措和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扩大投资来源,确保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了打好工程建设基础,各地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满足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各渠道筹集的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资金,要统筹安排,专户立账,按工程建设进度报账后拨付,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要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和停止拨付资金。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由地方自行安排投资解决。
五、精心管护,确保工程可持续利用
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一家一户使用的旱井、水窖等微型供水工程,可由农户自建、自管、自用;小型供水工程可由农户集体决定,采用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管理;对于较大的集中连片供水工程,项目业主应请水利部门协助管理或采用供水公司等企业化运营管理形式。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要按照能够维持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水价,向用水户收取水费。要规范水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饮水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配套和维修;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降低供水成本。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保护,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防止人为的破坏或损毁。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