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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总之,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征收管理的加强,通过将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征收及使用同社会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这样,将促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七、问:为什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
  答: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不是我国所特有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征管手段相对还比较落后,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而不是区别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扣除、单项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提高,对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需要作进一步评估,以便为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做好必要的准备。
  八、问:目前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偏低?是否会有变化?
  答: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当前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据我们了解,目前社会各界对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认识是不一致的,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低一些,同时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目的不在于征多少税,而是要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观念,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主要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防止贫富分化过分悬殊,故应确定一个较高费用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更有针对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有费用扣除标准对中国公民而言是不低的,而且还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缴纳一点税是应该的,因此应维持现有水平。这些观点各有一定道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并考虑一定的前瞻性来确定的。此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不断深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也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所以,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事实上已经大大超过了800元。相对于8年前,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支出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形式、范围和标准,确实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进行认真研究。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涉及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调整,仅仅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尚不能解决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发挥其调节作用的问题,因此应慎重对待,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法作进一步改革,按照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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