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34号)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从2002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在文件下发之前润滑油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已缴税款为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下发后,各分公司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年终在北京市办理年度清算。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田分公司从2002年度起纳入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该公司下属的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西北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西南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东北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华东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华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中南分公司,在文件下发之前已缴税款为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下发后,各分公司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田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年终在北京市办理年度清算。
(三)从2002年起,新并入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星分公司纳入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其所属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疆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陕西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内蒙古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吉林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四川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黑龙江新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辽宁新星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宁夏新星分公司,在文件下发之前已缴税款为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下发后,各分公司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星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年终在北京市办理年度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