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摩托车乘员
头盔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603号 2002年8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