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351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之一,负有统一监管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职责。为确保我国金融及国家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或为恐怖活动融资,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外资银行,下同)要认真做好本系统的反洗钱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清银行业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肆虐,洗钱活动在全世界日益猖獗,已成为引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社会问题。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构成越来越大的威胁,洗钱已成为国际一大公害。“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迅速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要求对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为恐怖组织提供或筹集资金的行为定为犯罪,并禁止为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组织人员提供任何资金和金融资产及有关服务,冻结切断其资金来源,达到削弱和打击恐怖组织的犯罪活动。
在我国,近年的洗钱犯罪活动对国家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秩序造成了危害。反洗钱已成为我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整顿经济金融秩序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提高银行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反洗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组织犯罪的洗钱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对打击洗钱,打击为恐怖组织融资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