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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一) 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 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三)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四)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八条 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 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 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 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五)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第九条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监理活动

  第十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 监理业务内容;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四)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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