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防喷器
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审查部”(简称防喷装置审查部)。防喷装置审查部设在“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换(发)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