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下列损失或赔偿,保险人均不负保险责任:
(一)有毒气体对人体的伤害;
(二)对环境的污染;
(三)保险车辆本身及所载货物遭受污染。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时:
赔款=20000元×(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
杂支费用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
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超出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的部分;
3、保险车辆上未保险财物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费用;
2、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费用;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所列明的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不分车种、车型,每车保险金额为5000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与基本险赔偿一并提出,本公司根据核定的实际费用在保险金额以内与基本险赔偿同时进行,并按10%实行绝对免赔。本附加险不作单独案件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单证。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办理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
车辆出境责任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车辆行驶到限制区域外的国家或地区,保险人不提供保险。但是,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把保险延伸到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必须事先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险费,出具保险批单后,本保险才生效。
第二条 加收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已承保险种年保险费,根据下表选定的行驶区域和保险期限对应的加收保费系数收取相应的保费。
加收保费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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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行驶区域 │ 保险期限 ┃
┃ ├───┬───┬───┨
┃ │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
┠───────┼───┼───┼───┨
┃1、香港或澳门 │ 8% │ 15% │ 20% ┃
┠───────┼───┼───┼───┨
┃2、其他与中国 │ 5% │ 9% │ 13% ┃
┃大陆接壤的国家│ │ │ ┃
┃或地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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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分为三档: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供投保人选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按各险种规定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不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
2、在不属于《加收保费系数表》中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诉讼及相关费用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本附加险不接受保险车辆在境外时提出的投保申请。
保险条款中车辆价值年折旧表
一、家庭用汽车年折旧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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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种类 │ 年折旧率%┃
┠───────┼─────┨
┃ 9座以下客车 │ 6 ┃
┠───────┼─────┨
┃0.75吨以下客货│ 10 ┃
┃两用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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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营业汽车年折旧率表
┏━━━━━━┯━━━━━┓
┃ 车辆种类 │ 折旧率% ┃
┠──────┼─────┨
┃9座以下客车 │ 6 ┃
┃(含9座) │ ┃
┠──────┼─────┨
┃10座以上客车│ 10 ┃
┃(含10座) │ ┃
┠──────┼─────┨
┃微型载货汽车│ 10 ┃
┠──────┼─────┨
┃带拖挂的 │ 10 ┃
┃载重汽车 │ ┃
┠──────┼─────┨
┃ 农用运输车│ 12.5 ┃
┠──────┼─────┨
┃ 其他车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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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业用汽车折旧率
┏━━━━━━┯━━━━┓
┃ 车辆种类 │ 折旧率%┃
┃ ├────┨
┃ │ 出租车┃
┠──────┼────┨
┃9座以下客车 │ 12.5 ┃
┃(含9座) │ ┃
┠──────┼────┨
┃10座以上客车│ 12.5 ┃
┃(含10座) │ ┃
┠──────┼────┨
┃微型载货汽车│ 12.5 ┃
┠──────┼────┨
┃带拖挂的 │ 12.5 ┃
┃载重汽车 │ ┃
┠──────┼────┨
┃ 农用运输车│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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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摩托车、拖拉机折旧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