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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一)

  附加

租车人失踪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租车人未能按《机动车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车辆,经公安部门立案、确认租车人与租赁车辆同时失踪,失踪案满三个月未查明保险车辆下落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损失。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不论下列任何原因和情形,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租车人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合法有效的《机动车租赁合同》;
  2、保险车辆在失踪期间,造成第三者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因与租车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致车辆失踪;
  4、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部分损失;
  6、被保险人在出租该保险车辆时不是依法成立的车辆租赁公司。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租车人未能按《机动车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车辆,应在48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基本险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失踪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附加车辆划痕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车辆被他人刮划需要修复,但确又无法找到肇事者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修复费用。
  第二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

车上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20%。

  附加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但根据当地行政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

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本身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污染的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部份,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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