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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一)

  (六)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无法测定的,可按新车价值每年10%的折旧计算。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本条款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实际价值。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或丢失;
  2、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附加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部分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应扣除3天。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3天)×每日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非保险人指定修理厂,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理时间的损失;
  (四)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附加

全车盗抢险条款



  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指领取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临时号牌等非正式号牌车辆均不得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八)保险车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在当地报纸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原车钥匙、车辆已报停手续、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在外地出险的,还应提供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车辆被盗抢案件证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基本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款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但保险车辆被盗窃,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3%的免赔率;每缺少一把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二)款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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