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第十五条 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时,有关保险费的退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并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应收保费×3%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时,应办理退还保险费手续,并根据下列情形,以每年365天,按日计算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实收保费-应收保费×已了责任天数÷保险天数
(1)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2)因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但法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除外)。
(三)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不退还保险费:
(1)合同自然终止或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
(2)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谎报保险事故,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采用书面订立方式,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保险人可以查看保险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或司法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之一,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七节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及其他保险人要求提供与确认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金额为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而且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1、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2、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二)部分损失
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的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2、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发生的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三)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实际施救费用应按保险财产和未保险财产分摊。保险人仅对保险财产发生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
1、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2、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方式及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二十九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为一次性赔偿。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