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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一)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一) 
(保监复[2002]148号 2002年12月12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备的请示》(中华保险发[2002]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条款的编号为:A0906Z01000C021212-1000。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适用于上述条款的下列附加险和特约条款,其具体编码如下:
  1、无赔款优待特约条款:A0906Z01F01C021212-1000;
  2、固定驾驶人员优待特约条款:A0906Z01F02C021212-1000;
  3、自负额优待特约条款:A0906Z01F03C021212-1000;
  4、自燃损失险条款:A0906Z01F04P021212-1000;
  5、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0906Z01F05P021212-1000;
  6、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906Z01F06P021212-1000;
  7、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A0906Z01F07P021212-1000;
  8、全车盗抢险条款:A0906Z01F08P021212-1000;
  9、租车人失踪保险条款:A0906Z01F09P021212-1000;
  10、车辆划痕险条款:A0906Z01F10P021212-1000;
  11、车上责任险条款:A0906Z01F11L021212-1000;
  12、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A0906Z01F12L021212-1000;
  13、无过失责任险条款:A0906Z01F13L021212-1000;
  14、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条款:A0906Z01F14L021212-1000;
  15、杂支费用保险条款:A0906Z01F15P021212-1000;
  16、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A0906Z01F16C021212-1000;
  17、车辆出境责任保险条款:A0906Z01F17L021212-1000。
  三、同意你公司使用适用于上述条款及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四、你公司在使用各种费率调整系数(包括无赔款优待)计算保险费时,保险费最大下调幅度不得超过50%,此项要求应在费率表或费率表使用说明中明示。
  五、你公司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应在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六、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规章及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附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附件: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说明或解释



  本条款中,下列词组或短语无论在何处出现,都做如下说明或解释:
  投保人:在投保单中载明为投保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为被保险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意外事故: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事故。
  保险期限: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止时间。
  保险车辆: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轮式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辆。
  承保区域:本保险单仅对在中国境内(但不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行驶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保车辆负责赔偿。如果在承保区域以外行驶,可以投保附加出境责任保险。
  车辆实际价值: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同类型车辆的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按本条款所附的年折旧率表对应车种、车型折旧率计算。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币种:本保险仅使用人民币作为货币计量单位。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计算实际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组成:本保险合同分为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独立承保。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提示:
  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率)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包括推定全部损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碰撞应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直接撞击,并导致车体全部或车体部分变形;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
  (二)发动机缸体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五)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自燃,指保险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
  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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