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六)变更联系电话;
(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在数据库“发送信息”模块中向协会发文说明更新的部分及更新时间:
(一)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因死亡、辞职、退休或者解聘等原因发生变动;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第(一)、(二)种情形时,应同时书面报告协会。
第十五条 数据库录入机构更新数据,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步骤办理。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国家执法机关处罚,受到自律组织或所在机构纪律处分的,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书面报告协会,由协会将有关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所在机构未尽报告义务的,由协会根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有权机构提供的书面处罚证明材料将有关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具体录入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应附上有权机构出具的书面处罚证明材料;或由有权机构直接向协会提供书面处罚证明材料;
(二)由协会操作员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登记;
(三)报部门负责人、协会负责人同意录入并签字;
(四)由协会操作员将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十七条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数据库记载的内容向协会提出异议或建议,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参照
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十八条 数据库对所有原始数据进行自动存档,但只显示最新记录。
第十九条 任何人均可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数据库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