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
信息管理数据库相关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期协字[2002]49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暂行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现正式公布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
2、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
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录入、修改和使用行为,加强对数据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数据库依据中国
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目的是通过对协会团体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期货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数据库由团体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团体会员数据库)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两个子库构成。数据库由协会负责开发设计和运行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规划和指导。
第四条 本数据库应提供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数据查询。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厅、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数据库录入机构)可以使用本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