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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管理数据库相关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期协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
信息管理数据库相关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期协字[2002]49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暂行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现正式公布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
  2、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

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录入、修改和使用行为,加强对数据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数据库依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目的是通过对协会团体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期货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数据库由团体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团体会员数据库)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两个子库构成。数据库由协会负责开发设计和运行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规划和指导。
  第四条 本数据库应提供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数据查询。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厅、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数据库录入机构)可以使用本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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