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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同意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等五个城市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会关于同意广发北方证券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等五个城市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3]4号 2003年1月3日)


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北京等五个城市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请示》(广发北证函发(2002)7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江苏无锡、浙江杭州、浙江宁波、山东东营等城市各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
  二、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监机构字[1998]4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及有关规定,向拟设立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营业部开业申请材料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三、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限为六个月。证券营业部逾期未完成筹建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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