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总局工作部署,从2003年1月起,在淮河、海河、辽河、长江、黄河、松花江、珠江、太湖、巢湖和滇池等流域开展水质月报工作。
鉴于地表水监测断面变动及工作量增加,2003年1月和2月两期水质月报先在内部进行试报,自2003年3月正式对外发布。
请你局按照《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实施方案》(见附件1)和《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发布方案》(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监测站采用调整后的监测断面(见环发[2003]3号)进行采样和分析,按期报送监测数据,保证水质月报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附1: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实施方案
附2: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发布方案(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三年1月6日
附1:
重点流域水质月报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全面及时地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提供重点流域水质状况,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淮河、海河、辽河、长江、黄河、松花江、珠江、太湖、滇池、巢湖等重点流域全面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月报范围及监测断面布设
重点流域月报的范围是淮河、海河、辽河、长江、黄河、松花江、珠江、太湖、滇池、巢湖等重点流域的573个国控水质监测断面和25个国控湖库的110个点位,断面(点位)名单见《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3号)。浙闽片水系、西南诸河和内陆河流等流域片的77个水质监测国控断面和青海湖暂不实施水质月报。
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与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后,按照新规范执行。
二、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与时间
1、月报监测与评价项目:
河流水质:水温、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和流量共12项,其中流量用以分析水质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