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申请评审单位须知
附件2-1 评审申请函(略)
附件2-2-1 申请评审单位概况(略)
附件2-2-2 软件技术人员情况表
附件2-3 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评审公告
国了加快税收征管住处化建设,优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这行电子信息采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实现企业采集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由具有软件开发和维护能力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曲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统一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统一组织测试评审,测试评审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由用户选择使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组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二、评审组织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三、申请评审单位应将评审申请文件于2003年2月15日前递交到国家税务总局软件测试工作办公室。
四、公布评审结果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中国税务报》上发布公告。
五、联系电话:010-63417793 63417701
六、联系人:龚军 刘锋
七、邮编:100038
附件2:
申请评审单位须知
一、申请评审单位资格
㈠申请评审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合法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