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中科院北京软件工程
研制中心整体转制后享受有关转制政策的补充通知
(科发产字[2003]1号)
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中国科学院北京软件工程研制中心转制后有关转制政策支持的请示》((2002)中科软司字005号)收悉。院于1999年10月20日作出了《关于中国科学院北京软件工程研制中心整体转制的决定》(科发产字(1999)0506号),由于当时国家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关于支持转制科研机构转制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院对转制单位的有些支持政策在《决定》中也未能完全反映。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近年来出台的有关配套政策,为使你公司享受与院其他转制单位同样的政策,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红权
1、自然人股份不足公司股本总额40%的部分,作为公司职工继续购股的额度。自2000年起的10年内,公司职工每年除按现金股份比例分得利润外,还享有中国科学院方股份中35%部分的分红权,所得红利用于购买相应的股份。
分红权到期而未能购完的股份,职工可以用现金继续购买。
2、公司在分红权和购股额度的处置上,不能平均分配,应按岗位责任和贡献大小拉开距离,原则上最高与最低的比例应是20∶1左右。为体现职工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激励作用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应预留部分期股。
二、属于院事业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转制为公司后,属于院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加北京市企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按照《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原有事业费数额不变,按专项基金方式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2000年9月30日之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政策支持
1、2005年12月31日前,公司可分配利润中中国科学院方的利润,用于支持公司发展,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