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城乡用电同价后趸售电价核定问题的批复
(计办价格[2003]28号)
天津市物价局。电力公司:
你局《关于我市趸售区县实行综合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津价商[2002]4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后,各趸售县供电成本费用补偿情况各不相同,为有利于城乡用电同价的顺利实施,同意由你局按照我委有关规定,在不影响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和结构以及趸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结合你市实际制定有关区县的综合趸售电价。趸售电价要根据各趸售县实际供电成本费用情况,兼顾各方利益合理制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报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