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报人的签章。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外]上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六、对不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如何处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也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此外,根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外汇局也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3:
顺应形势发展提高申报时效
国际收支是系统记录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它地方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统计体系。国际收支帐户与国民生产帐户、财政帐户、货币与银行帐户共同构成一国宏观经济的四大帐户体系。国际收支平衡表完整、科学地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的全貌。国际收支平衡是各国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际收支统计对了解国际经贸发展与国际资本流动趋势,有效监测外部潜在风险,调控宏观经济和预测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的形式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办法》确立了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用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相结合的作法,强调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我国居民应尽的义务,明确主要通过金融机构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模式,即凡是通过我国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行为,都必须进行相应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