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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开展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统计申报时限工作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开展缩短国际
收支涉外收入统计申报时限工作要求的通知
(汇发[2002]1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133号)的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将从现行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为了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要求各级外汇指定银行在营业场所张贴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公告(见附件1),并及时调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二、各分局要动用各种手段,结合此次下发的宣传材料(见附件2、3),因地制宜地开展具有实效的宣传工作,深入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解释具体作法,明确各项规程。
  三、各分局应切实加强数据核查,严格执行现有法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在开展提速工作的同时不降低统计数据质量。
  四、各级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敦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报;临柜部门要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申报单,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落实申报工作中的各项规定。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加强对下级行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速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以上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申报提速专题问答
  3、《顺应形势发展,提高申报时效》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2]第3号)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收支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和社会各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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