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它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5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6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
刑法、
行政处罚法、保密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的
(5)有其他徇私的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二 附则
61.单独招生和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