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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 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3.报名地点、时间和办法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报名时间和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报名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4.考生志愿的填报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需要,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考生志愿表(卡)应按照有利于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投档工作、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时专业调剂的原则设计。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认真填写本人的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等。
  5.考生应保证报名登记表、志愿表(卡)相应填涂内容的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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