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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环发[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已于2002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中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和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为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环评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评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的转变
《环评法》的颁布,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评法》中提出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构建了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管理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深刻领会《环评法》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要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项目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变,不断创新,开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的新局面。
  二、深入学习、宣传《环评法》,结合实际,周密安排,把《环评法》的宣贯工作做到各有关部门,层层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法》的学习,增强对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准确定位,分清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执行《环评法》中的职责,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通过认真学习,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正确理解和运用《环评法》的各项规定,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在2003年6月5日之前,各地要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环评法》。各地可以举办各类学习班、研讨班,可以与新闻单位配合,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和普及《环评法》的内容和有关知识。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环评法》,并自觉遵守《环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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