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罪犯劳动致伤残的补偿
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批复
(司复[2003]1号)
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对服刑人员劳动致伤残的补偿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是依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
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执法活动。罪犯不是职工,不属于《
劳动法》调整的范畴。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应当按照《
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规章处理。对处理不当的,监狱管理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正执法和维护稳定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监狱予以纠正。依照《复议法》第六条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监狱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补偿决定行为,不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