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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筹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17号 2003年2月12日)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INVESCO AssetManagement Limited(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IN--VESCO Asset Manggement Limited(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同意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3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3%;INVESCO Asset Manag--ment Limited(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与33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7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7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之前,相关人员应事先取得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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