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
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
按照
著作权法的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
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起草以及有关著作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案,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与广电总局合作,起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付酬办法》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着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修改或制定并颁布《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办法》、《教材法定许可付酬办法》、《报刊转载作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做好有关著作权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确保我国著作权法规规章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一致性。
四、进一步加大著作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著作权保护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特别是利用“世界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在我国召开的有利时机,做好著作权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取得的巨大成就,让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立场,树立中国政府的良好形象。
五、增强服务的意识,促进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把版权保护与推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和倡导版权保护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社会环境,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美术摄影、教育科研、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制定并落实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全国各省(区市)推广福建、江苏、四川等地支持版权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版权相关产业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服务工作,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