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总结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三、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