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期货经济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2003年2月18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来,期货经纪公司中先后发生几起未经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而进行私自变更股东等许可证登记事项(以下简称“私自变更”)的不规范行为,不仅给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原股东和新股东三方带来潜在风险,而且给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造成了困难。为加强监管,严把核准关,防止私自变更行为再度发生,进一步加强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拟参股股东,除必须具备《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和《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规定的条件外,在近5年内不得存在未经核准或备案私自受让或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持股比例10%以上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参股股东,期货经纪公司应首先向派出机构申报其股东资格核准材料,接到派出机构关于股东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书面通知后,期货经纪公司原股东和拟参股股东方可签署股权转让或增资合同(包括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同时,派出机构接到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后方可受理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变更申请材料。如果合同签署日期在《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函》下发之前,派出机构应不受理股权转让或增资的申报材料。
三、期货经纪公司的拟参股股东应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为上报股东资格申报材料。证监期货字[2002]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拟参股股东向期货经纪公司提供。除此之外,还应上报以下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决议。决议中应表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期货经纪公司拟转让股权或拟吸收新股东增资;
2.拟参股股东的名称及变更后拟参股股东所占股权比例;
3.期货经纪公司接受拟参股股东的委托,代其申报股东资格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