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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
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95号)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报送2002年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请示》(中煤人字[2002]2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润挂钩办法,并将上海大厦有限公司、中煤深圳公司、大屯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纳入工效挂钩范围。
  二、核定你公司2002年实现利润基数为31,025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9506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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