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培训教师有权对违反安注委有关规定,影响教学质量及教学计划完成的事件提出改进意见。
6.1.3 培训教师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升级。
6.2 义务
6.2.1 培训教师应严格按照培训教材及教学大纲要求开展培训教学工作,并遵守安注委和聘用机构的规定。
6.2.2 培训教师应接受安注委及聘用机构的监督管理。
6.2.3 培训教师应自觉不断地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工作质量。
6.2.4 培训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在任何情况下,不做有损于安注委及聘用机构声誉的事情。
7 行为准则
在安注委注册的培训教师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热爱教学工作;
2)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及业务水平;
3)严格按照注册科目范围从事教学活动;
4)不向学员披露与考试题目等有关的信息;
5)不接受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及礼品等不正当收益;
6)不以任何形式损坏安注委或培训机构的声誉;
7)自觉接受安注委及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8)按规定向安注委交纳注册费。
8 监督和管理
培训机构应对其聘用的培训教师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定期(每年一次)向安注委提供培训教师的业绩报告。
安注委对取得审核员培训教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教学义务、经查证不适合承担培训工作或工作业绩差的人员,经安注委审议后,将暂停或撤销其培训教师注册资格并收回证书。
8.1 暂停
获得培训教师注册资格的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安注委查证属实,安注委将暂停其从事审核员培训的资格:
1)对未遵守教师行为准则的人员;
2)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质量较差,连续2次受到聘用机构或学员投诉的人员;
3)不按照注册科目从事教学的人员;
4)受聘1年内授课少于4次的人员。
8.2 撤销
培训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执行安注委和聘用机构的规定,不能完成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经安注委查证核实,将撤销其审核员培训教师注册资格,并收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