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教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规范审核员培训教师的管理工作,确保审核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审核员基础知识培训教师及审核知识培训教师的培训、注册及管理。
3 职责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负责审核员培训教师的培训、资格评审、注册与监督管理。
4 引用文件
《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
5 工作程序
欲从事审核员培训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接受安注委组织的培训和考试,经过安注委组织的试讲测评合格后,方可取得培训教师注册资格,从事相关教学工作。
5.1 培训教师分级
审核员培训教师分为助理教师、教师和高级教师。
助理教师指基本满足审核员培训教师资格要求,但不完全具备独立教学能力的人员。
教师指满足审核员培训教师资质要求,并可从事独立教学能力的人员。
高级教师指满足审核员培训教师能力要求,并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与教学实践、指导助理教师教学工作能力的人员。
5.2 培训教师授课科目
审核员培训教师授课科目分为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审核知识等四个科目。
5.3 培训教师条件
1)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综合评价和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5年(含)以上工作经历及100学时(含)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