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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保持规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保持规定

1 目的



  为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的级别审核员通过不断的审核和专业发展以保持其审核能力,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级别审核员的年度确认、复查换证等注册资格保持的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4 总要求

  4.1 从事OSHMS认证活动的合法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对其所聘用的级别审核员进行有效管理,以达到OSHMS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对其资格保持的要求。
  4.2 机构为使级别审核员满足资格保持的要求,应建立管理程序,程序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 级别审核员申请年度确认和复查换证所需材料的归档、统一申报。
  4.2.2 机构对专/兼职级别审核员聘用、管理规定。
  4.2.3 制定本机构的专业发展计划,保存实施计划的有效记录。
  4.2.4 机构负责对年度确认和复查换证统一申报。

5 年度确认要求



  机构每年负责对其所聘用的级别审核员进行年度确认材料的汇总,集中向安注委申报。
  级别审核员在注册证书的三年有效期内应进行两次年度确认,复查换证当年不需进行年度确认。
  年度确认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审核经历、专业发展和遵守OSHMS审核员行为准则。
  5.1 审核经历
 
 5.1.1 审核员
  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可接受的OSHMS审核,并保留审核记录。
  5.1.2 主任审核员
  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可接受的OSHMS审核,并至少在两次审核中担任审核组长(审核组中至少要有另外一名审核员参加),并保留审核记录。
  5.1.3 所有审核都是依据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或相应国际区域组织标准)进行的,并覆盖审核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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