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为准则
在安注委注册的各级审核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a)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b)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
c)不对受审核方既提供咨询又提供认证;
d)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委托方或其受聘机构隐瞒可能影响决断的任何关系;
e)除经受审核方和审核组织书面授权,或法律有所要求,否则,不披露任何与受审核方及审核活动有关信息;
f)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礼品等不正当收益;
g)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审核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完整性;
h)不以任何形式损坏安注委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并且为任何针对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合作;
i)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及声誉;
j)接受安注委的监督;
k)按规定向安注委交纳注册费、年度确认费和复查换证费。
12 罚则
对违反本准则的审核员,安注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a)对未遵守行为准则的审核员,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b)对审核业绩不合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c)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d)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e)若审核员未交纳年度费用,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f)对触犯国家刑律者,撤销注册资格。
13 投诉和申诉
13.1 凡向安注委提出的有关审核员行为的投诉,由安注委办公室记录在案并予以调查,确属审核员审核行为不当或违反安注委审核员行为准则的,由安注委按上述罚则作出处理。
13.2 对安注委所作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或向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14 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本准则由安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