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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的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切实保障煤矿安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全国煤矿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评估依据和方法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煤矿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对煤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对矿井安全程度进行类别划分。
  二、评估对象和要求
  (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对象为各类合法生产矿井。
  (二)煤矿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程度评估。
  三、评估标准和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由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包括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下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区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应有分专项的定性和定量分析、记分评分标准,并设有必备条件。具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1)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投入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
  (6)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7)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
  (8)井下设备、仪器仪表的煤矿安全标志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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