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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程序(试行)

  e)其他影响培训能力的有关情况。
  6.2.3 监督评审的结果表明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满足认可规范的要求时,其培训资格得以保持。
  6.2.4 安注委办公室每四年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复评,复评程序同初次认可评审的程序。
  6.2.5 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要求延长认可资格时,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延长认可资格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安注委办公室将在原有效期内对培训机构进行全面复评。
  6.2.6 对复评合格的培训机构可换发认可证书,延长认可资格。
  6.3 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
  6.3.1 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可向安注委提出扩大或缩小其业务范围的申请,安注委将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程序》进行评审。
  6.4 认可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6.4.1 认可资格的暂停
  6.4.1.1 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注委将暂停其培训认可资格:
  a)不交纳培训管理费及其他规定的有关费用。
  b)不符合安注委的有关规定。
  c)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了影响认可资格的变更。
  d)在认可资格有效期内发现有严重偏离培训认可规范要求的情况并得到证实。
  6.4.1.2 安注委将做出的暂停认可资格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应的培训机构,并提出恢复认可资格的要求和条件。
  6.4.1.3 安注委将公布暂停认可资格的培训机构的名单。
  6.4.2 认可资格的撤/注销
  6.4.2.1 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安注委将撤/注销其认可资格:
  a)接到安注委暂停认可资格通知后,未按期改正。
  b)转让或变相转让认可证书或认可资质。
  c)培训机构有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且经查实。
  d)获得认可的机构提出注销申请。
  e)培训机构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6.4.3 认可资格暂停或撤销后的处理
  6.4.3.1 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到安注委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通知时,应立即停止在暂停或撤销范围内涉及认可资格内容的宣传,且在暂停期间或撤销后不能使用带有安注委标志的培训证书。
  6.4.3.2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机构,安注委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满足要求后,将恢复其认可资格。
  6.4.3.3 对于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安注委三年内将不受理其提出的重新认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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