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该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或该机构与其所属机构关系的说明)。
c)该机构的质量手册(或与之等效的文件)、程序文件。
d)机构简介、已开展培训工作的情况及其他宣传资料。
e)课程安排。
f)经安注委批准的指定培训教材一套。
g)案例、其他练习及标准答案一式三份。
h)教师资质及聘用情况。
5.1.6 若接受申请,安注委办公室将向申请机构发出《认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若不接受申请,则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并阐明理由。
5.1.7 在受理申请和后续评审中如发现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虚假或不实,安注委将终止认可受理和认可评审,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申请机构承担。安注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认可申请。
5.2 评审
5.2.1 评审工作包括对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文件评审、对申请机构所在地进行的现场评审和对申请机构所实施的授课评审。
5.2.2 评审准备
5.2.2.1 安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组代表安注委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5.2.2.2 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制定评审计划,必要时可征得申请机构同意进行预访问。
5.2.2.3 安注委办公室将评审计划、评审组成员名单连同授权书,通知申请机构,征求其意见并得到确认。
5.2.3 文件评审
5.2.3.1 评审组将对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文件评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认可规范的具体要求。
5.2.3.2 文件评审将在安注委办公室发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完成,以确定申请机构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认可规范的相应要
求,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a)申请机构的文件化程序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认可规范的要求。
b)课程内容、时间安排及培训辅助教材。
c)连续评价的方法。
d)教师的资格、现有教师名单、聘书、培训记录。
e)课程管理文件,包括学员入学要求、宣传材料。
5.2.3.3 文件评审后,评审组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对未通过文件评审的申请机构,要求在2个月内改正;对已通过文件评审的,同时确定现场评审计划。
5.2.4 现场评审
5.2.4.1 评审组在申请机构所在地召开有申请机构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现场评审安排等事项确认落实。
5.2.4.2 评审组可采用面谈、观察、查阅文件或管理体系记录等调查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机构的资源、设施、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培训能力进行审核评价。如发现有不符合项,在开出不符合报告前应由申请机构代表予以确认。
5.2.4.3 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有申请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末次会议,报告评审情况,提出对申请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认可规范的要求及对其培训能力的评审结论,并安排授课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