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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调整核工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等问题的复函

  第六条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经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条件审查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自觉接受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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