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各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课单位要协调各培养单位及时落实好每学期(学年)任课教师人选,并确保选送质量。要保证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连贯性,对所承担的学位课程应稳定讲授3年以上,任课教师也要相对稳定。除前沿讲座以外,每门基础课程的任课教师人数应不超过3名。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纳入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评价体系。以计分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的单位,应根据任课教师的课时和课程属性按一定比例计分。各培养单位也可按授课的数量和质量,对任课教师酌情减免科研成本费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四、为研究生讲授基础课程是研究生导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培养单位应将承担教学工作作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之一。把能胜任教学工作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
五、任课教师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所承担的课程,任课教师须遵守开课单位的规章制度。
六、开课单位应在与有关培养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课程安排至少提前一个学期通知任课教师以及所属单位,以便于教师备课。同时也要积极改善教学条件,作好后勤保障工作和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
七、研究生院应充分发挥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积极主动作用。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的制订应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应吸收任课教师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经常通报情况。研究生院应积极进行教学方式、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理论、教学方法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和改进教学质量。每学期结束时,课程开设单位应把对任课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情况报告任课教师及所属单位。
八、对长期坚持教学,且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专家可聘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并由研究生院颁发聘书及工作证。
九、要建立教学休假制度。对长期承担教学工作的研究人员应适时安排专门的休假时间。任教研究人员在承担若干年教学工作后,应有半年时间用来专门从事课程准备,整理编写教材。其编写的研究生教材,经专家评议和研究生院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研究生院教材出版基金将给予优先资助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