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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十三种名酒计税基础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十三种名酒计税基础价格的通知
 (1989年9月23日 (89)国税流字第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省辖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适当降低十三种名酒等几种商品价格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茅台”酒等十三种名酒的计税基础价格,现将酒价调低后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茅台”等十三种名酒生产企业1989年9月5日以后销售的十三种国家名酒,其“计税基础价”按照本通知所附《十三种名酒计税基础价(零售价)调整表》中所列“调整后的计税基础零售价格”执行;对9月5日以前销售的十三种国家名酒,其“计税基础价”仍应按原“计税基础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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