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89年12月7日 (89)国税流字第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89)国税流字第445号《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各地反映还有一些问题,要求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取消“其他食品”原定退税率的范围,也包括加工糖、奶制品、糖果、糕点、味精、液体饮料、固体饮料等按退税率11.42%计算退税的食品。
二、《通知》中的“粮食酒”是指粮食白酒。
三、《通知》中的“涂料”不包括水溶性涂料。水溶性涂料仍按原定的综合退税率15.36%计算退税。
四、《通知》中的“啤酒”不包括“无醇啤酒”,无醇啤酒仍按15%的退税率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