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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农渔发[2003]14号 2003年4月30日)

  一、为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广大渔业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和预防非典型性肺炎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和渔业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要在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针对海上作业的特点,积极宣传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有关知识,使广大渔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增强防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渔业行业非典型肺炎的防治重点为:渔业船舶(含远洋渔船和渔业执法船舶)和船员,加工厂和工人,工厂化养殖场和养殖人员,封闭式育苗场及工作人员,批发市场、流通用具及工作人员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防治重点的监督管理,制定定期消毒、检查措施,确保渔业生产领域,特别是渔业船舶和船员生活、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专门制订本地区《渔业船舶及船员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一)要针对海上作业可能发生的疫情,制定渔业船舶和船员海上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及紧急医疗救治程序,确保在海上渔船和执法船舶发生疫情时,当地医疗机构能迅速组织实施救治行动,使海上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对长时间在海上作业和执法的渔业船舶,出海前要进行全面的严格的消毒,要预先设置隔离仓,配备卫生防疫部门推荐消毒和应急救治的药品,以应对海上可能突发的疫情。
  (三)对出航人员要进行必要的体温测量检查,防止船员带病出海,禁止闲杂人员上船,出海前要进行3至5天的隔离观察,确保没有感染“非典”及其他病毒后再出海,防患于未然。
  (四)对疫情船舶进行隔离。发生疫情的船舶只能在患者撤离并按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回港停泊。疫情解除前须在指定地点抛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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