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
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482号 2003年5月9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2]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2001年及以后年度增加的,长期处于使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磨损严重的生产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加强折旧定资产明细标准及相关审核事宜委托你局负责办理,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