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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科技年有关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负责组织“农民科技书屋”的申报工作。
  (三)经县、乡推荐,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建设农民科技书屋申请表》,一式两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农委)。
  (四)经省农业厅(局)组织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或农广校)评审后,于当年4月20日前报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
  (五)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核各省上报的“农民科技书屋”建设方案,下达正式批复文件,启动“农民科技书屋”建设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农民科技书屋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及建设单位的审核;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根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要求,负责农民科技书屋建设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地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民科技书屋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及建设单位的初审;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系统负责辖区内农民科技书屋建设的具体实施与业务指导。每个省必须确定一位联系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民科技书屋建设的具体规划、组织及建设单位的推荐,并给农民科技书屋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相应的保障措施。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科技书屋建设的实施与业务指导。每个县必须确定一位联系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条 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民科技书屋建设的具体实施、组织与建设单位的推荐,要充分发挥乡、镇社区统筹协调的优势,为农民科技书屋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适当的基础条 件和相应的保障措施,组织并指导农民科技书屋积极开展工作。每个乡、镇必须确定一位联系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建设

  第十一条 为规范管理,“农民科技书屋”由农业部统一挂牌。
  第十二条 为确保“农民科技书屋”的农业科技图书、光盘等资料不丢失、不破损,充分发挥其作用,每个书屋设立借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要求各“农民科技书屋”有一名热心于农业科技文化知识传播,并有能力管理好的兼职管理人员(村会计或秘书等)。
  第十四条 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将根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要求,每年对各地“农民科技书屋”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加强该工作的统计汇总,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为及时掌握农民科技书屋的运行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教部门按要求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农民科技书屋的总结材料报送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村及其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多元筹资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民科技书屋”基本条件建设。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出版社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按总体要求及时将新出版的农业科技节目信息通知“农民科技书屋”,并将不定期寄送一定数量的农业科技图书和光盘。
  第十八条 各“农民科技书屋”要将运行情况、经验、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反馈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教部门与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第五章 激励与评价

  第十九条 为鼓励在实施农民科技书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将不定期组织表彰奖励活动。各省、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情况组织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要求管理科技书屋,未通过验收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取消挂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三:

全国农业科技年致富早班车“科技年快车”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大科教兴农的实施力度,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为农民办实事,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年工作的意见》(农科教发[2003]7号)的精神,我部计划开展一系列标志性活动,把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致富早班车”栏目内举办“科技年快车”专栏列为活动之一。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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