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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修改《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修改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3]110号)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请示》(东证董字[200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三条修改为:“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
  二、同意《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单位:万元)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31000万元;
  上海久事公司10000万元;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10000万元;
  上海市邮政局10000万元;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10000万元;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元;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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