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科学技术
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
(2003年5月22日)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土地可持续利用及国土整治领域;
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领域;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新矿种新类型的发现等领域;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合理利用,地质遗迹保护研究领域;
土地科学、地质科学理论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方法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管理研究领域;
(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应用先进的土地调查、评价理论和方法,查明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为土地资源调查和评价等工作做出贡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
2、科学分析土地利用变化规律、土地结构变化趋势和耕地保护前景,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理论和方法,提出土地合理利用及整治方案、耕地保护措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
3、运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在科学理论、技术方法上有创新,取得重大突破,为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成果;
4、运用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勘查矿产资源,取得重要找矿勘查成果;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成效显著;在勘查找矿、地质科研过程中发现新矿种或新矿石类型,填补国内、国际空白,对地质找矿和资源利用有重要作用,经可行性评价,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5、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监测与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勘查、监测与防治,地下水资源评价与合理利用,经实践证明具有提高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预测与防治水平、提高地下水资源勘查与评价水平,为工业、农业、畜牧业和城市发展提供新的水源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
6、在土地科学、地质科学理论上有创造性进展,在理论与学术上有建树,对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
7、在技术开发应用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技术水平有创新,提高土地调查评价和地质调查评价应用水平,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整治、提供新的技术和方法手段,为地质调查提供新技术、新方法,并已转化应用;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与标准制定、国土资源技术资料利用及社会化服务方面,提高了国土资源信息利用的整体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