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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在华东进行电力市场建设试点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
在华东进行电力市场建设试点的通知


  建立区域电力市场,是国务院确定的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当前电力市场建设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决定在华东进行电力市场建设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华东地区电力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要切实处理好电力市场竞争与电力工业发展的关系、电力市场运行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的关系、电网公司与电力用户的关系、区域电网公司与省市电网公司的关系,促进华东地区电力的协调发展。
  开放透明。积极促进电力市场的开放,在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市场模式和交易方式、竞价方式,保障市场运行规则及其执行的公开透明。
  积极稳妥。在明确区域统一电力市场发展目标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社会用电的平均电价水平差异、电网结构不强,以及区域统一的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等问题,妥善处理好与省(市)电力市场试点工作的衔接,逐步推进。
  安全稳定。应使市场交易机制能够保证电网的发、用电平衡,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范围和目标
  华东电力市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一市四省。
  华东电力市场试点的目标是: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市场壁垒,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力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电力市场。
  四、工作进度
  华东电力市场试点工作按三个阶段推进。2003年8月底前完成区域电力市场试点方案审定;2003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有关规则、监管办法、技术支持系统的方案设计的审定工作;2004年开始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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