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8)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9)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1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奖惩的程序
1.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的,应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2.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3.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十、选举和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管会”的委员由表现好、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
2.中队应当对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管会”委员加强教育,认真监督,严格考核,定期轮换。对称王称霸,为非作歹的,随时撤换,并严肃处理。
(二)程序
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管会”的委员经过民主推选,由中队干部集体决定。
十一、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所外执行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1)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2)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3)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5)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所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2.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核批准。
3.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