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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务公开内容

  2.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3.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回家的,路费自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的规定。
  九、劳动教养人员记分考核、奖惩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考核、奖惩
  1.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计分的方法,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2.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
  3.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二)奖惩的条件
  1.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应严格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2.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3)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5)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8)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3.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1)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2)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3)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5)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6)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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